杨巧律师亲办案例
法律援助罗某某生命、健康权纠纷案
来源:杨巧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2-23
浏览量:1661

案情介绍:

受援人(原告):罗某,男,湘潭县人,住湘潭县石鼓镇铜梁村万家村民组。

被告:罗某某,男,湘潭市人,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板摄路33号。

被告,熊某某,女,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板摄路33号。系被告罗某某之妻。

原告因长期在外从事装修木工业务,2010年2月,经陈瑞莲介绍,连续租赁两被告的房屋居住至今。2011年2月23日,两被告的杂屋需要检修,两被告早知原告是木工,于是就请原告帮两被告检修房屋,事后按劳付酬。被告在房屋地下递瓦,原告在房屋顶上接瓦、盖瓦,由于房屋年久失修,原告从屋顶上摔下来。当时被送到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,在三医院经过简单的包扎,由于伤势严重,被转入湘潭市中心医院治疗。经神外科医师诊断:颅骨骨折,枕骨骨折,头皮裂伤,L4滑脱,腰椎间盘突出。3月10日,由于两被告拒付医院部分医疗费用,造成医药费拖欠,无法继续治疗,原告到处东罗西凑借钱,把医院的欠费结清,因无法承担中心医院这昂贵的治疗费用,2011年3月11日,被迫转入湘潭市中医院继续治疗。在中医院又花去数千元医药费,在毫无任何办法筹不到钱的情况下,4月5日只好办理出院手续,中医院出院诊断证明:应继续治疗;一年内禁负重,注意休息;加强营养;定期复查,随诊。

原告住院共计40天,垫付了巨额医疗费用。2011年5月27日,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【2011】临鉴字第0049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为原告罗传志的损伤构成拾级伤残,需继续治疗,费用月贰仟元,需继续休息贰个月。原告是一个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,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,家有年迈的老母亲,妻子完全没有劳动能力,全家就依靠被告这样长期在外做木工装修的收入来维持。现因在两被告家做事受伤,两被告不但不支付全部医疗费用,而且在原告出院回来不肯原告继续租住被告的房屋,纠集一些人来威胁原告,断水断电,强行原告帮出承租的房屋,以此来推卸责任,多次经当地居委会、法院民事调解庭出面协商、调解,两被告态度相当恶劣,拒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

援助情况:

原告的家属眼泪汪汪,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。湘晋所的杨律师接待了他们,认真听他们诉说了详细案情。由于原告家是低保户,原告两口子是残疾人,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,于是杨律师告诉他们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,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办理。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公函开了。案件仍然到了杨律师的手里。杨律师接受委托以后,马上赶到事发现场,了解情况,保全证据。随后和对方联系,准备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,出人意料,被告不但不同意调解,还声称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。对案件事实予以全部否认,态度相当恶劣。调解不成,杨律师马上开始准备材料起诉至法院。案子到了法院,传票到了被告方,这时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打来了电话,说是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对对方很不利,要求调解结案。2011年7月18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下了(2011)岳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:其一,两被告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,另行一次性赔偿原告5万元。原告给杨律师送来了锦旗,含着深情的泪水:“是你无私奉献,匡扶正义,救了我们,我们全家感谢你”紧握着双手久久没有放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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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杨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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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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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303*********1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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